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 年度交字第83號
原 告 張健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8日交通部
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蘆裁字第裁46-AEZ77514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之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是應予補正之。
原告應另提出上開事項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乙份。
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淑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