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1,簡,22,2013072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張淑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
對於民國102年7月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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