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何國慶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
訴訟代理人 白靜淑
蔡志瑋
邱湘薇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高宗正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林佳世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2年6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原告就系爭土地如符合減免要件,則就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第9條、第22條第5款規定陳述意見。
參加人請查報系爭土地是否有屬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5款規定之「公共巷道用地」;
68、69年間臺北縣政府之建築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
64年8 月5日至71年6月15日有效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之法規規定書面文件。
被告就系爭土地如符合減免要件,則就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第9條、第22條第5款規定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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