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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何國慶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
訴訟代理人 白靜淑
蔡志瑋
邱湘薇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高宗正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林佳世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有關是否有撤銷免徵地價稅之行政處分,涉及管轄權及原告訴訟標的範圍,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2年7 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原告於85年或83年間減免地價稅及被告所為之相關處分,提出所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及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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