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14號
原 告 張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係就被告機關民國102年3月20日新北裁申字第0000000000號之交通裁決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係被告機關102年3月27日以新北裁催字第裁46-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5千4百元,並吊銷汽車牌照)。
原告是否就其起訴之標的有所誤載,如確係誤載,應請具狀更正(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似係應請求:撤銷被告機關102年3月27日以新北裁催字第裁46-C00000000號之裁決。
)。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更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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