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57號
原 告 楊金好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原告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且未提出裁決書(原告所檢附之舉發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文均非裁決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並提出裁決書影本及繕本各1 份。
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未提出裁決書影本及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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