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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7號
原 告 蕭淑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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