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2,交,183,2013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83號
原 告 邱筱晴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聰乾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於台中市地區(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違規行為地在新北市瑞芳區(屬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之住所則設籍於彰化地區(屬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凡此有卷內裁決書及原告個人戶籍資料足憑,而原告現居所地則在新北市新店區(屬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亦有原告起訴狀所載為認,從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或基隆或彰化或台北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管轄。

本院尚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誤以該瑞芳地區或新店地區屬本院管轄,顯有違誤,本院依上開規定,並考量原告起訴及審理之便利,爰依職權移送於該有管轄權之被告居所地所轄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