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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31號
原 告 張佳琪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6 月6 日新北市
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新北裁催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誤載為刑事聲明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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