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483號
抗 告 人 柯智騰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483 號裁定(以原告未按期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原告之訴)提起抗告(抗告人所提出之書狀固載稱係「異議狀」、「提起異議聲明」,然其既係對本院前開裁定不服,依其性質而言,應屬抗告,故其雖誤為「異議」,惟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之規定,仍應視為已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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