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2,停,5,201309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5號
即 原 告 黃俊傑
相 對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楊金樹(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

若行政執行之標的為「金錢」,屬於金錢給付之執行,將來仍可以金錢償還,縱經執行,亦難認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二、次按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經處分吊扣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駕駛執照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經處分罰鍰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亦有明文。

準此,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為裁處,其得加倍處分吊扣期間或吊銷其駕駛執照或移送強制執行者,應僅限於受處分人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受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法院裁判確定者,始得移送強制執行,易言之,倘受處分人對其所受之裁決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而案件尚未確定者,主管機關係無法就該行政訴訟繫屬中之行政處分為上述執行之處置。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以北市裁罰字第裁00-00000000 號裁決(下稱原處分)不僅認事用法違誤,情輕法重之情節亦未加以審酌,聲請人一家仰賴聲請人駕駛大客車為唯一收入來源,原處分一旦執行,將造成聲請人等一家四口生計陷落,顯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且原處分將於102 年9 月5 日起執行,時間急迫,倘不刻停止執行,將侵害聲請人之工作自由權乃至生存權,待本案提起訴訟且至裁判確定之時,歷時久遠,聲請人及其全家之基本人權將不復保障,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准許停止原處分執行等語。

四、查本件聲請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於102 年4 月21日18時20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與南京西路口發生交通事故,經臺北市政府大同分局交通分隊員警認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事實而依法舉發,由相對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於102 年8 月5 日以北市裁罰字第裁00-00000000 號裁決書裁處聲請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 千元,吊扣駕駛執照1 個,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聲請人不服,已於同年9 月3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撤銷之訴,此雖有聲請人向本院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上開裁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331號卷第6 至10頁、本院卷第8 頁)。

惟查,本件交通裁決之行政處分係認定聲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而就裁處罰鍰3 千元部分,其執行對聲請人財產固可能發生損害,然就可能發生損害之性質及其內容而言,應屬一般社會通念,得以金錢填補或回復,是本件縱予執行亦無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情事,此不得作為本件聲請之理由。

況且,本件聲請人既已就上開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則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就行政訴訟繫屬中之原處分,於法院裁判確定之前,依法本不得為吊扣駕駛執照,或就罰鍰部分為移送強制執行之處置。

再者,經本院依職權向相對人所屬申訴課承辦人確認,原處分確已停止執行,只要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就會停止執行,直到行政訴訟裁判確定為止,始會續為本件執行乙情,此有本院102 年9 月25日電話紀錄1 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3頁)。

綜上,依本院調查結果,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處分既在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尚未予以執行,自難謂有何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情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自不應准許。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