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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莊文興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台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被告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6至27樓)、被告代表人姓名(劉和然),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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