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65號
原 告 邱建峰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高宗正(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家智
訴訟代理人 林 安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 102年10月28日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10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3日 (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自行偕同所舉証人OOO及OOO到庭;
被告訴訟代理人並應自行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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