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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楊得金 新北市○○區○○村○○○00號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訴狀所載僅為訴請撤銷訴願決定,而就被告機關原處分〈或含復查決定〉是否併同訴請撤銷。
尚有未明,應請原告補正。
)、訴訟標的(亦即對何「行政處分」〈或含復查決定〉、「訴願決定」不服)。
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檢附原處分書、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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