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2,簡,27,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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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原 告 蘇彩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於
民國101 年12月25日誤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該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遂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以101 年度訴字第2027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請提出原處分書(即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1 年6 月18日北城開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併同文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即新北市政府101 年10月22日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及起訴狀附屬文件之影本及繕本各1 份到院。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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