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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行執字第6號
債 權 人 陸軍專科學校
代 表 人 童光復
代 理 人 蔚中傑律師
債 務 人 林少軒(原名:桂紹全)
陳銘紘
陳旭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等間償還公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林少軒(原名:桂紹全)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債務人陳銘紘及陳旭妹之住所地均在桃園縣中壢市,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均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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