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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82號
原 告 楊博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 林知嫻
楊仁祥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原告為無訴訟能力者,依法不能由原告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之,因而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 年12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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