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3,簡,13,2014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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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王全中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機關100年、101年地價稅繳款書及102年7月24日北稅法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書所為處分及其訴願決定(經新北市政府案號: 0000000000號訴願駁回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書面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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