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3,簡,185,20150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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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曹淑美
曹原瀚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代理處長)
訴訟代理人 陳瀅年
邱湘薇
曾美臻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局長)
訴訟代理人 葛家鳳
林佳世
詹千靚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例如㈠系爭土地於民國87年改課田賦之理由資料?㈡被告何時知悉系爭土地於69年供作建築基使用?㈢被告抗辯系爭土地不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之要件,則被告於何時知悉系爭土地不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事實?㈣就原告曹淑美99年至101 年期係於何時改課地價稅?㈤就原告曹原瀚99年至102 年期係於何時改課地價稅?

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合於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之要件,則原告是否應負舉證證明確有合於該規定事實之責?等事項),爰命再開辯論,請兩造就上開應調查之事項,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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