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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9號
原 告 林向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8日新北市政
府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請勿重覆繳費)。
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例如: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即使繳費並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仍將予以裁定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二、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僅記載「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均撤銷。」
,似應為「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而漏未記載完全;
又「訴之聲明」第2項記載「上開撤銷之後,應更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處分」,似為贅載而宜予刪除,蓋因倘若前述第1項訴之聲明獲得勝訴判決,則原處分撤銷後,被告機關本即係按原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復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而課徵與原按自用任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差額地價稅。
是以,本件起訴狀尚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完整之「起訴聲明」。
從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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