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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6號
原 告 秦信義
原 告 秦新發
上列原告等人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於民國103 年5 月6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等人繳納。
二、茲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等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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