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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77號
原 告 林倚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訴狀之意旨,應係:撤銷被告民國104 年7 月2 日新北裁催字第48-Z2B000000號裁決之處分。
),致有程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且應簽名或蓋章,併應另提出補正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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