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4,全,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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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4 號
聲 請 人 冠均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麗真
相 對 人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代 表 人 邱武全(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之規定,此於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假扣押程序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利用公法上不當得利,違法迫害榨取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2萬元,迄不解除歸還,因相對人貴為政府機關,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22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三、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係「新北市土城區公所」,因其有公庫可供支付應負擔之債務,性質上無日後不能強制或甚難執行之虞,揆諸前開規定,自不得為假扣押,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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