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4,續收,552,2015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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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續收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莫天虎
訴 訟 代理人 周忠憲
相 對 人
即 受 收容人 ENDANG TRIYANI(女、

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中華民國104年 5月12日本院104年
度續收字第552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受收容人之姓名所載「ENDANG TRIYANIE」,均應更正為「ENDANG TRIYANI」。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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