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5,交,128,2016082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8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楊元茂
相對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05 年8月5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5年8月6 日起,算至105 年8 月17日(星期三)即已屆滿。

抗告人遲至105 年8 月25日始提起抗告,有收文戳可按,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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