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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榮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6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2項第2款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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