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貳、實體部分:
- 一、事實概要:
- 二、本件原告主張:
- (一)00-0000車輛已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間報廢,10
- (二)原告並聲明:
- 三、被告則答辯:
- (一)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
- (二)原告確實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
-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
- (五)被告並聲明:
- 四、本件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
- 五、本院之判斷:
- (一)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
- (二)經查:
- 六、從而,被告漏未審酌上開情事,遽以原告有「汽車行駛於應
-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356號
原 告 楊乃靜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 年6 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等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係因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 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經駕駛而行經如附表所示之高速公路,因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就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送達資料予以查證後,分別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予以舉發,記載如附表所示之應到案日期,並移送被告處理。
被告嗣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合稱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 元。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00-0000 車輛已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間報廢,103年3 月已入住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直至105 年7 月15日前未收到任何催繳通知單。
系爭車輛於103 年9 月報廢時,如有存在未繳罰款怎可報廢呢?伊對於不服的是沒收到任何通知就寄送裁決書,況且時隔2 年,一次寄送21張,請查明。
(二)原告並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
(一)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確實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被告所為裁處並無違誤,詳附理由說明如下: 1、查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第1項)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
(第2項)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
(第3項)前項作業處理費用指用路人每次不依規定繳費,所應加收之作業處理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掛號郵資費、人工作業處理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本局核定及由營運單位公告之」、「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點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及第17點亦分別定有明文。
核上開注意事項,係本於公路法之授權所訂定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而為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且該等內容並不違反公路法之規範本旨,自得予以適用。
2、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3、查原告所有之系爭汽車,確實於上揭時、地有通行應收通行費之道路,此有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以105 年8 月17日北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補繳通行費用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暨送達證書、違規照片21張在卷可稽。
又原告爭執其並未收到繳費通知單云云,然經詳查原舉發單位檢送資料後可知,原告共21筆未繳之通行費均有依法寄送補繳通行費用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此有補繳通行費用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可資證明,且共2 筆之掛號信函均因未獲會晤本人或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故依法為寄存送達於新莊昌盛郵局,並做送達證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一份置於應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已符合法定要式而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原告所言僅為推託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4、是本件補繳通行費通知單已合法送達於原告,原告未依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前完成補繳,已違反前揭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應依規定繳費之行政法上義務,因違規事實明確而遭舉發,本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各裁罰300 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以維法紀。
(五)被告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經駕駛而行經如附表所示之高速公路,但並未經扣款及繳費一節,業為原告於起訴狀所不爭執,且有採證照片影本21紙、汽車車籍查詢1 紙(見本院卷第156 頁至第177 頁)附卷可稽,是此一事實自堪認定;
則二造之爭點厥係:本件之補繳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原告?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
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
前項作業處理費用指用路人每次不依規定繳費,所應加收之作業處理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掛號郵資費、人工作業處理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本局核定及由營運單位公告之。」
、「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點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及第17點亦分別定有明文。
核上開注意事項,係本於公路法之授權所訂定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而為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且該等內容並不違反公路法之規範本旨,自得予以適用;
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由被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補繳通知書之「高速公路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影本2 紙(見本院卷第155 頁)以觀,其送達地點均為「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弄00號13樓」,而掛號號碼為00000000000000號者,其送達情形係勾選「未獲會晤本人,已將該送達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日期為103 年8 月25日),另掛號號碼為00000000000000號者,其送達情形則係勾選「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新莊昌盛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日期:103 年9 月11日)。
2、惟原告之戶籍自103 年4 月21日起即由「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弄00號13樓」遷入「新北市○○區○○里○○路000 號5 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列印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見本院卷第179 頁、第180 頁)附卷可稽,是原告所稱於前開送達時間因搬遷而未住居於「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弄00號13樓」,故未收到補繳通行費通知單一節,即非無據,而被告就之亦未能提出符合上開規定而合法送達之事證或證據調查方法,是本件補繳通知書即難謂已合法送達原告。
3、如附表所示之補繳通知書既未合法送達原告,自不生「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之情事,故應不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違規事實。
六、從而,被告漏未審酌上開情事,遽以原告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300 元,洵非適法,是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而上開訴訟費用300 元前已由原告於起訴時預為繳納,此有本院收據一件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而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明定本條。
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同法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
據之,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300 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 元。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編│①通行時間 │①原帳單編號 │違規事實 │①舉發通知單日期、│原處分書日│處罰主文(│
│號│②通行路段 │②補繳通行費用及作│ │ 案號 │期、案號 │罰鍰單位:│
│ │ │ 業處理費通知書出│ │②應到案日期 │ │新臺幣) │
│ │ │ 帳編號 │ │ │ │ │
│ │ │③繳款期限 │ │ │ │ │
├─┼───────┼─────────┼──────┼─────────┼─────┼─────┤
│1 │①103 年7月1日│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1月18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局- 五股33.9K │③103年9月1日 │催繳不依規定│0號 │催字第00-0│ │
│ │等 │ │繳費 │②104 年1 月2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1 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 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
│2 │①103 年7 月2 │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1月18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2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2 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 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
│3 │①103 年7 月3 │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1月18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2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3 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 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
│4 │①103 年7 月4 │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1月18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2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4 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 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
│5 │①103年7 月7日│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1月18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②國道一號五股│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 三重29.3K等 │③103年9月1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 │ │繳費 │②104年1 月2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7 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 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
│6 │①103 年7 月8 │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1月18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2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8 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 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
│7 │①103 年7 月9 │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1月18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五股│③103年9月1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 三重29.3K等 │ │繳費 │②104 年1 月2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9 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 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
│8 │①103 年7 月10│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1月18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日 │催繳不依規定│0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 年1 月2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10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 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
│9 │①103 年7 月14│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1月18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 年1 月2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14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 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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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①103 年7 月15│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1月18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 年1 月2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15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 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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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①103 年7 月16│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2月2 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5日 │催繳不依規定│0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16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16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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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①103 年7 月17│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2月2 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5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16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17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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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①103 年7 月18│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2月2 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5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16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18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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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①103 年7 月21│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2月2 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5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16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21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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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①103 年7 月22│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2月2 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林口│③103年9月15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文化一路)- │ │繳費 │②104年1 月16 日 │00000000號│ │
│ │高公局37.6K等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22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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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①103 年7 月24│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2月2 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5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16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24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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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①103 年7 月25│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2月2 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5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16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25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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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①103 年7 月28│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2月2 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5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16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28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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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①103 年7 月29│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2月2 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5日 │催繳不依規定│0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16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29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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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①103 年7 月30│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2月2 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5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16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30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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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①103 年7 月31│①0000000000B │汽車行駛於應│①103 年12月2 日國│105 年6 月│ 300元 │
│ │日 │②Z0000000000 │繳費之公路經│道警交字第00000000│15日新北裁│ │
│ │②國道一號高公│③103年9月15日 │催繳不依規定│0 號 │催字第00-0│ │
│ │局-五股33.9K等│ │繳費 │②104年1 月16 日 │00000000號│ │
│ │ │ │(無預儲帳戶│ │ │ │
│ │ │ │致未完成扣款│ │ │ │
│ │ │ │)(103 年7 │ │ │ │
│ │ │ │月31日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知│ │ │ │
│ │ │ │補繳,繳費期│ │ │ │
│ │ │ │限103 年9 月│ │ │ │
│ │ │ │15日止未補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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