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5,交,399,2016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99號
原 告 石人仁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葉梓銓(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撤銷被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北市裁罰字第22-ZFB14415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8樓(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之住居所地乃在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另本件交通違規行為地在國道三號北上62公里處(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均非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由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為利原告就訴之便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原告住居地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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