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5,交,518,2016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518號
原 告 蔡瑞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