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5,交,536,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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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536號
原 告 柯福財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㈠書狀名稱(依原告書狀意旨,應為:「行政訴訟起訴狀」)、㈡原告之住所或居所、㈢被告之機關地址及其代表人之住居所(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㈣起訴之聲明(應為:撤銷被告民國105年10月20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之處分)、㈤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同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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