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5,停,7,2016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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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榮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月4日本院105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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