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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44號
原 告 薛明忠
上列原告因差旅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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