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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9號
原 告 陳紅美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起訴,依其主張係請求被告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新台幣 68884元,此有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在卷足憑,其金額復屬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之訴訟,則依本件原告提起之行政訴訟,該被告所在地既係設在為臺中市○區○○路0段 0○0號(原告起訴狀誤載為2段2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所轄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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