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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2號
原 告 莫雅芬
原 告 王妙真
原 告 林睿彬
原 告 陳鴻桔
原 告 王儀聰
原 告 林文玉(現改名為林雯玉)
原 告 張超群
原 告 游文龍
原 告 吳正傳
原 告 黃文吉
原 告 黃建力
原 告 黃慧濱
原 告 凌志豪
原 告 張清雄
原 告 蔡阿江欵
原 告 林志良
原 告 吳振和
原 告 吳進殿
原 告 蘇苗振
原 告 陳朝養
原 告 吳智欽
原 告 吳智遠
原 告 吳政雄
原 告 黃瑞聰
原 告 楊慶文
原 告 黃榮福
原 告 林進東
原 告 莊寶裕
原 告 汪暢琪
原 告 游孟榛
原 告 林誌綸
原 告 李文宗
原 告 黃宏偉
原 告 陳彤薰
共 同
代 收 人 徐佳資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災害防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莫雅芬等34人(詳如當事人欄所列)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均係請求撤銷被告新北市政府於105年5月13日所為新北市政府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所裁處原告每人各新台幣5 萬元之罰鍰及其等遭駁回之訴願決定(詳如卷附各該原告所受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依原告所提上開共同訴訟,其等合併請求撤銷之罰鍰,合計已達新台幣 170萬元(5萬元×34人 =170萬),顯逾行政簡易訴訟案件罰鍰金額在40萬元以內,而非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法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應由所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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