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5,簡,81,2016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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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1號
原 告 曾振成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和然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50560315號函所檢送之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於105年6月16日具狀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查股(審四股)於民國105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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