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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22號
原 告 李文展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民國106年4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是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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