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6,交,388,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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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388號
原 告 邱仁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㈠起訴之聲明(似應為:撤銷被告民國106年5 月18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之處分)、㈡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同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及裁決書影本,並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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