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6,交,857,201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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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857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蘇美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85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至於抗告人雖另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但由於不論承辦法官是否應予迴避,就提起抗告事件,本即應依法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已如前述,自仍需為上開裁定,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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