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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汪成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全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如係請求假扣押則應表明欲保全之金額;
如係請求假處分則應表明欲保全之金錢以外之請求,及其明確之內容;
又請求原因亦應表明係基於何公法上之請求權,涉及本件應屬適用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之事件;
均需聲請人補正,並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二、本件本院訂於民國106年2 月17日上午9時15分訊問,並以電話(聲請人未接聽以語音留言)及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並於當庭再以電話連繫聲請人,聲請人仍未接聽,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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