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6,全,6,201710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曾柏瑋
相 對 人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
代 表 人 劉振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9日106年度全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