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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契銘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
訴訟代理人 林芳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例如被告尚未提出系爭土地屬於山坡地之證據,區公所是否有施作系爭土地之流水堤防之作為?),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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