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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10號
原 告 蔡春秀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代理處長)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李婷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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