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6,簡,12,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俞偉倫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志
羅家明
卓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而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6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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