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劉暐欣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址同上
楊睿緣 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樹強間償還軍費生公費待遇及津貼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68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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