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6,簡,41,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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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1號
原 告 胡振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本件繳納訴訟費用後,若本件另有應予駁回情事,則本院仍將依法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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