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6,簡,50,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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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0號
原 告 佺進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消防法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 2,000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本件原告係就內政部106年2月17日台內訴字第1060010284號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及新北市政府105年4月12日新北府消預字第1050645871號裁處書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本件原處分所處罰鍰之數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於起訴時未予繳納,依前開說明,尚欠第 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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