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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7號
原 告 鍾木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
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請提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之影本及繕本各1 份到院。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四、本件補正後若仍有其他起訴不合法情事,本院仍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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