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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告 林淑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間追繳加給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原告僅繳納參佰元,尚欠壹仟柒佰元未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又依同法第5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本件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致亦有程序上之欠缺,自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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