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6,簡,85,2017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宋首鍗(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 許淇鈴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馮嘉柔
藍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保險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原告再提出辯論意旨狀,因認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0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