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PCDA,107,交,129,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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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29號
原 告 尤國順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張嘉哲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松山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及違規行為地在基隆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 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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